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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3-23 15:12:56  

工资决定了每一个人的生活状态,税收时多时少,同时也影响了工资的多少问题,那么工资薪金的税收是怎么分配的呢?

一、工资分摊的税收筹划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

根据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里的“特定行业”,主要是指采掘业、**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工资分摊的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纳税人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这项权利。

【例1】小李是一公司销售人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6纳税年度里,小李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500元,2000元,3500元,1100元,4000元,1900元,l800元,3200元,2800兀,1200元,4500元,6300元。

(1)若不分摊

此种情况下,小李全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1月应纳税额=(3500-1600)×10%-25-165(元)

2月应纳税额=(2000-1600)×5%=20(元)

12月应纳税额=(6300-1600)×15%-125=580(元)

小李全年应纳税额=(165十20+165十0十235+15十10+135+95+0+310+580)=1730(元)。

(2)若采用分摊方法

若小李通过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由公司根据往年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根据测算,上一年度该小李的工资、薪金所得平均为每月2700元,则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7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

6100元。则小李全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1月至11月的应纳税额=[(2700-1600)×10%-251×11

=935(元)

12月应纳税额=(6100-1600)×15%-125-550(元)

小李全年应纳税额=935+550=1485(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分摊的税收筹划方法,小李可以少缴纳税款245元(1730-1485)。

【例2】小王在20×6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当月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为9000元。下一年度的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各3000元。

(1)若一次性发放

根据规定,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3000-1600)×10%-25=115(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20%-375=1425(元)

12月份小王共应纳税1540元(115十1425)。

下一年度1、2月份小王还应缴纳115×2=230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小王三个月共应纳税1770元(1540+230)。

(2)若分三次发放

若小王通过与公司协商,将年终奖金分为平均三次发放,即12月、下一年度的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则小王三个月的纳税情况如下:

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3000-1600)×10%-25=11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下一年度的1、2月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510元(115+325+535×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工资分摊的税收筹划,小王可以少缴纳税款260元(1770-1510)。

二.业务员提成所得的税收筹划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提成”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以及奖金等。

(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3)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福利支出、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即该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福利,而且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部分,不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此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根据职工的要求,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则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具体来说,企业通过提高福利支出、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提供交通设施

对于上班族来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交通费非常正常,同样,职工外出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此种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单位则由于统一用车,既增加企业的品牌度,又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减少部分开支。

2.提供免费餐饮

目前,许多企业都提供免费的午餐。但是,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譬如个人口味不一、饮食习惯不同等,这样企业就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

根据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特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各种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提供有关住房的设施和设备

根据职工的要求,企业可以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给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同时,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规避一部分税款。

4.提供免费外出旅游

若企业先把钱发给职工,再由职工自己掏钱去旅游,则职工取得的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以工会的名义定期为职工提供外出旅游的机会,那么职工既没有得到货币,也没有得到实物和有价证券,因而公费外出旅游不用征税。

5.提供医疗、培训等福利

提供医疗福利可能会涉及到浪费的问题,企业可以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也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或给其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对此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或者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也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效果都不错,但显然后者更有利于职工的节税。

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职工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

【例】小孙为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收入为31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2300元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1)若直接支付工资

若小孙每月领取的工资为3100元,依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则小孙的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应纳所得税=(1500-500)×10%+500×5%=125(元)

(2)若企业为其支付房费

若企业为小孙支付房费,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2300元,则小孙的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应纳所得税=(2300-1600-500)×10%+500×5%=45(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小孙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80元(125-45)。

四.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里的“双薪”,是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刘-宁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20××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800元。因其在该年度销售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发放给他年终奖25000元。

(1)若不实行“双薪”制

此种情况下,刘-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800-1600)×15%-125=50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25%-1375=48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5十4875=5380(元)

(2)若实行“双薪”制

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800元作为“双薪”,其余19200元作为奖金方法。此种情况下,刘-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800-1600)×15%-125=505(元)

“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800×20%-375=78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9200×20%-375=346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5+785+3465=4755(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刘-宁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380-4755)。

五、.奖金均衡发放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外国企业在我国机构的职务,但是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我国履行在我国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我国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可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在年终发放,这样,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例】赵*红是某一公司职员,每月工资为2800元。20××年12月份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36000元。

(1)若采取年终奖发放的方法

此种情况下,赵*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1600)×10%-25]×12-11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元)

赵*红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7625=8765(元)

(2)若采取每月预发的方法

此种情况下,赵*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3000-1600)×15%-125]×12=606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奖金均衡发放的方法税收筹划,赵*红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705元(8765-6060)。

六.实行年薪制的税收筹划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收入,按照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800元的费用后(乘以)适用税率并预缴,到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的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再按12个月平均进行计算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

通过本公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入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例】陈*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实行年薪制。陈*生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工资80000元。

(1)若不采取年薪制

此种情况下,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600)×15%-125]×12+(80000×35%-6375)=26245(元)

(2)若采取年薪制

此种情况下,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5000×12+80000)÷12-1600]x2006-375}×12-1966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取年薪制方法的税收筹划,陈*生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585元(26245-19660)。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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