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形式不同,企业纳税义务及税款承担主体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按照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分类,分析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责任承担,在此基础上,在第二部分对企业税款的承担主体进行分析。
一、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一)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财产独立
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并独立于其发起人和股东的财产,它最初由公司出资者投入的财产组成,经公司出资者投入公司后,即与公司出资者(成员)个人的财产相分离。《公司法》第三条也就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责任独立
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以自身独立财产为基础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承担的独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限责任,即公司必须偿付所有债务,直至其资产全部满足其债务为止。这也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当然责任形式。
3.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这种法人形式出现并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但因为无限责任适用于最初的法律人格制度,其先于有限责任诞生,直到19世纪中期,有限责任制度才与公司契合一起。但有限责任并非是对公司人格的适用,而对公司股东才具有意义——即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就其出资额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就股东的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的营业活动单位。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非法人企业应单独核算、依法纳税。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非法人企业区别于法人企业的核心在于,非法人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投资人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因为非法人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人企业的投资人原则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及相关条款规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法律责任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欠缴税款的承担主体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企业形式,企业都应依法纳税。当投资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权益时,企业欠缴的税款应如何承担?
(一)法人企业:由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由于法人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纳税义务都应由法人企业承担。原来的投资者已经将其持有的法人企业股权或者股份进行转让,其不再对企业出资,也就不存在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义务。
但《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律规定中的公司债权人并未明确是否包括税务机关这个税收债权人,如果包括税收债权,那么当公司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法人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现投资人就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其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有关权利进行转让后,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转让前的纳税义务应首先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承担时,由追缴税款时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普通合伙人就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前产生的纳税义务,首先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由原合伙人和新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应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确定转让前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主体。如果是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转让前产生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是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则其转让前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首先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原有限合伙人应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新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小结:
当原投资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权益时,与其他投资人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当该约定不违反上述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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