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屋的基本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一)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出租非住房
1、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单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4、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核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10、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11、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1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1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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