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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也要纳税 首例追缴个人所得税案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15 12:31:51  

近日,刚刚完成机构改革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函复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2017年12月制作的《检察建议书》,税务机关依法向欠缴税款的当事人侯某某追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相关税款的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3123.8元,并于2018年7月12日全部追缴入库,及时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建议税务机关依法向获得利息收入的自然人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公益诉讼案。

2017年7月,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依法审查法院执行案卷时,发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侯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到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全额交付债权人侯某某。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侯某某可能没有缴纳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检察官立即将该线索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领域专业知识。在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分管检察长批准对该案立案审查。

立案后,检察官一方面向渝中区地税局查询侯某某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另一方面向重庆市地税局书面确认本案所述情形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的税款。市地税局明确函复称本案所述情形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渝中区地税局也出具证明证实债权人侯某某未就该笔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渝中区检察院遂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制作《检察建议书》并送达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建议该局依法对侯某某的该笔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

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先后3次到渝中区检察院进行当面沟通,稽查科负责人持续向检察机关通报该案的处理情况。在无法联系侯某某本人且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侯某某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及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2018年7月12日,侯某某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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