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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临时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到底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信息来源:柠檬云财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7-10 10:03:49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返聘的退休员工支付的报酬按什么缴纳个税?兼职人员的收入按什么缴纳个税?我们用下面四个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李峰是北京A公司的技术人员,已于2021年3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8000元。2021年5月李峰与A公司又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5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李峰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峰的退休工资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峰返聘收入每月5000元,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否则,可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案例二:孙明为M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那么M公司为孙明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M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孙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孙明和M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这种情况下实际就是M公司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孙明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M公司,支付单位M公司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提到了什么情况下为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案例三:李静是A公司的技术主管,每月收入8000元,同时在非关联的L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每月可以获得5000元的顾问费。那么李静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呢?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兼职收入一定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吗?其实不一定,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8000元,个人缴纳社保10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四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小编的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属于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但是有的税局认为这也属于兼职收入,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四:K公司是建安企业,在工地现场需要临时性事务特多,比如打扫卫生、简易维修等等,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K公司支付给被用工者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通过以上可知,K公司和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列工资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能由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总之,企业聘用相关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关键在于是否在企业任职或受雇。

  另外,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判定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之一,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把劳动合同列入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在公司工作的个人如果“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应按公司职工对待,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即可。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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