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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仅为三年?

信息来源:个税法宝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13 14:38:24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之弊病

税收征管法自1992年9月制定至今虽经两次修改,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滞纳金过高、花钱买救济等问题。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最大的问题有两个,其一,税收征管法是主要针对企业的税收征管法,目前,新个税法已实施,但税收征管法尚未对个人税收征管作出相应的修改。其二,税收征管法体现了国库充足主义优先于纳税人保护主义的立法理念,比如税收优先权规定、纳税争议中的纳税前置规定为其典型。总的来说,税收征管法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税收征管、契合纳税人税权意识暴涨等需要,亟待修改。

相对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执法又存在死磕条文的问题,死磕条文是指从咬文爵字的角度而不是从法理的角度来执法,当然,税务机关如此执法有其合理性,因为他们有渎职罪之顾虑,能征能不征的肯定要征,能退能不退的肯定不退,是趋利避害的本能所致。因此制定一部良法、善法非常重要。我们期待,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良法与善法。

二、税收征管法51条之争议

本案纠纷涉及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在实务中,税务机关是这么解读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期限为三年,超期则不能退还。本案的税务机关即持如此观点。问题是,这种解读是否具有唯一性?纳税人能否做另外的解读,比如,三年内申请的,退还税款和银行利息,超过三年申请的,则退还税款,不退还利息。此外,纳税人还能做另外的解读,比如,纳税人超期发现后,向税局申请,税局也发现了,此时可适用税务机关发现条款,即可以立即退还,因税局发现不受发现时间的限制,因此虽超期申请,仍应退还。前述争议的来源就在于51条规定的语焉不详,其未明确超期申请的后果,导致实务中争议不断。需要指出的是,网传的税收征管法修改稿仅将三年改为5年,但笔者认为,争议犹存。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纳税人即本案原告刘玉秀因债务纠纷涉讼,法院作出调解书,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子抵债给债权人。后因原告刘玉秀未履行调解书下的义务,法院作出过户强制执行裁定书。随后,刘玉秀交了过户登记的相关税费4万多元。后来民事案件剧情巨变,法院撤销了前述调解书。至此,刘玉秀已缴纳的过户税费失去了法理基础,因此,刘玉秀去申请退税,然遭拒,遂成本讼。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与常见的房产纠纷不同,比如甲卖个乙,后来合同解除,甲收回房子,这样情形,甲如果去申请退税,即使在三年内,退税成功率基本为负数,因为很多税局的观点是这么认为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视为第二次交易,因此,已交税不予退还。其实这样的观点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但在实务中很盛行。回到本案,应税交易的达成与解除都在法院的意志下进行,如果让刘玉秀承担不能退税的后果,的确显属不公,就看法院如何破局。

本案的亮点在于法院通过详尽的析理说法支持了刘玉秀的诉请,也体现了对行政权的尊重,是一篇难得的司法判决。考虑到案件较长,因此案件明天推送。

文章来源:个税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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