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二.个⼈所得税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1)税务筹划理论研究薄弱:
个⼈收⼊的种类和数额不断增加,使得纳税⼈缴纳的税额越来越多,税务筹划的应⽤更加⼴泛,可操作的空间也更加⼤。⽽⽬前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较少并且不够深⼊,对其进⾏研究探索刻不容缓。
(2)我国的税收法规制度在不断改进,还不够稳定,税收法规制度,是需要与时俱进。
(3)税务筹划⽅⾯的专业⼈才紧缺:我国税务筹划的技术和经验还不够成熟。真正有能⼒有⽔平的税务筹划⼈才⽐较紧缺,办税⼈员能⼒不⾜,对政策掌握不准确,导致个税筹划空间不够。纳税筹划受区域差异影响,从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国家虽然制定⼀些政策,但由于各地⽅税收政策略有差异,导致相同收⼊的纳税⼈在不同地区税负不同,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
1.年终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年终奖单独计税相当于给纳税人额外提供了一次可以低税率纳税的方法,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不能超过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否则,无法起到节税的效果;第二, 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全额累进,因此,应特别注意在两个税率过渡阶段的纳税筹划。原则上,如果某笔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刚刚超过某个档次时,适当降低年终奖的数额,使其适用低一档次的税率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案例一:
刘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全部来自工资薪金。单位为其提供了五种方案供其选择:方案一,全部通过工资薪金发放,不发放年终奖;方案二,发放3.6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96.4万元;方案三,发放14.4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5.6万元;方案四,发放43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7万元;方案五,发放42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8 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刘先生应纳税额=100×45%-18.19=26.81(万元)。
在方案二下,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6.4×45%-18.19=25.19(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3%=0.1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5.19+0.11=25.3(万元)。
在方案三下,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5.6×35%-8.59=21.37(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4.4×10%-0.02=1.42(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1.37+1.42=22.79(万元)。
在方案四下,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7×30%-5.29=11.81(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43×30%-0.44=12.46(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1.81+12.46=24.27(万元)。
在方案五下,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8×30%-5.29=12.11(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42×25%-0.27=10.23(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2.11+10.23=22.34(万元)。
结论:应该选择方案五。因为方案五比方案四节税=24.27- 22.34=1.93(万元);方案五比方案三节税=22.79-22.34=0.45(万元);方案五比方案二节税=25.3-22.34=2.96(万元);方案五比方案一节税=26.81-22.34=4.47(万元)。
2.案例二:费用支出的选择
王先生是知名学者,2023 年4月,他与一家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王先生给该企业的经理层人士培训,并签订劳务合同,该企业给王先生支付培训费5万元。王先生实际发生往返交通费 2000 元,伙食费和住宿费 2000 元。王先生可选择自己支付或由企业从培训费中扣除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该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筹划方案:
方案一:王先生自己支付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 (1-20% )×20%=8000元。
方案二: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企业从培训费中扣除。王先生实际得到收入46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0× (1-20% ) ×20%= 7360元。
相比较,方案二可节税:8000-7360=640元。
3.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按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一次性收人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人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以每次收人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顶扣率。
案例三
某作家欲创作一本小说,需要到外地去体验生活。预计全部稿费收入20万元。体验生活等费用支出5万元。
方案一:如果该作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为:
200000×(1-20%)×20%×(1-30%)=22400(元)
实际税后收入为:200000-22400-50000=12760(元)
方案二:如果改由出版社支付体验生活费用,则实际支付给该作家的稿酬为15万元,应纳税额为:
150000×(1-20%)×20%×(1-30%)=16800(元)
实际税后收入为:150000-16800=1332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得知,第二方案比第一方案节税5600元(133200-127600)。
四.结束语
在人民大众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如何以合理、合法手段减少个人税负,提高个人收入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尚未完善,需要不停的探索。受到研究能力和收集资料的限制,本文只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初步的案例分析,仍存在众多不足,望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继续深入研究,以达到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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