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会计告诉我,他们公司的产品很特殊,废品率为70%,并且要客户使用了以后,才能知道哪些是废品。
比如,向客户销售1000件产品,客户会退回约700件废品,这些废品直接报废。
会计问:这个账和税该怎么做?这么高的废品率,如何核算呢?
首先要判断一点,这70%的废品率,也就是说30%的合格率,是不是正常。
不能因为比率太高就认为不正常,正常与否,要结合产品、工艺、设计等技术性能进行分析,如果确属正常,99%的废品率也是正常的,说明东西金贵。
就企业来说,不可能做亏本的生意,公司通过承认70%的废品率,我认为,就说明它的确是正常的。现在的《企业所得税》并没有对废品率提出比率要求,合理就行。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也只限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所以,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结果。
账怎么做呢?
一了解,他们发出1000件商品时,就确认了1000件的产品的收入,并结转成本。这个收入确认是错误的,因为并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如果是正常报废率,那么发出1000件产品,就会预料到,不可能收回1000件产品的钱,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应该待客户确认不再退回后,确认收入。
至于成本,1000件发出的商品全部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之中,因为的确是真实成本。
退回的废品已不是产品,报废后如果有处置收入,再对处置确认收入即可。
所得税上,1000件产品退回700件,按销售折让处理,直接冲减销售商品收入,不影响实际的销售成本。所以汇算时,税会基本无差异。 增值税上,一般是按实际收款额确认收入、开发票。如果先开了全额的发票,则应红冲处理。对于废品及退回,因为不涉及不可抵扣事项,所以不转进项。 再处置时确认处置的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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